源自西方的“人权”(Human Rights
)概念,其词源由“人”(Human)与“权”组成。人自然是指人类,Rights却有两层意义,第一层意义是对错之“对”,比如说对的答案(Right
Answer),对的地点(Right location)等等。在这个意义上,Human Rights
为人类的行为制订了一个是非对错的标准,违反人权意味“对某人做了错事”。
第二层意义是“权利”,既一人理应享有的权力(Power)、特权(Privileges)或者自由(Liberties)。英国早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就使用了权利的字眼:
“……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将如前述,自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在任何事件与任何时期中,永远适当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利与条约……”(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