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国家、民主与人权,都无法回避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和约翰.洛克。前者的“绝对君权”社会契约论,后者的“统治需获人民同意”社会契约论,除了仿效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模式,都建立于一个重要的前提 – “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与“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
什么是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简言之,人类进入社会之前,每个人处于自然状态之中,人人生而自由,这些天生享有的自由就是自然权利。但是自然权利的思想源自何处?许多人权学者认为,必须追溯到欧洲中世纪的著名神学家托马斯.阿圭纳(Thomas
Aquinas)。
公元1225年,托马斯.阿圭纳生于意大利的一个小镇。他活跃的年代,欧洲经历了许多变化 – 农耕技术的改良、农作物生产的增加、城市化开始起步、人口大幅度增加。十字军东征仍在继续,基督教国家誓言从穆斯林手上夺回圣城耶路撒冷。
那时期,欧洲大学正面临重新发现阿里斯多德哲学的冲击。经历上千年的断层,阿里斯多德的文献在中世纪被翻译成拉丁文。基督教与伊斯兰世界,都围绕阿里斯多德哲学激烈辩论。西班牙的伊斯兰哲学家阿维罗伊(Averroes, 阿拉伯文为Ibn
Rushd)点评阿里斯多德的著作,他强调,哲学家与神学家都有能力发现知识和真理,哲学家以科学论证真理,因此地位应高于神学家。另一方面,法兰西斯派神学家批评阿维罗的思想,认为神学家才有资格发现知识和真理。
阿维罗的思想在中世纪大学拥有深远的影响。为了阻止阿维罗思想的泛滥,教皇将阿圭纳召回巴黎大学任教。阿圭纳在就读大学期间曾阅读及点评大量阿里斯多德著作,他虽然也是阿里斯多德的拥护者,但却选择在基督教神学框架内诠释及融合阿里斯多德哲学。回到巴黎大学后,他撰文驳斥阿维罗的观点。他发展出一套结合神学与哲学的论述,以消弭神学家与哲学家之间的对立。
首先,阿圭纳区分“自然神学”(Natural theology)与“启示神学”(revealed theology)。可以通过哲学理性探讨获得的知识属于自然神学,无法通过理性获得的知识为启示神学。人类的感官认知有限,必然有无法理性获得的知识。阿圭纳无疑是个经验主义者。
阿圭纳再细分,世界上有三种法律:(一)永恒法(Eternal law),(二)自然法(Natural
Law)和(三)人类法(Human law)。永恒法是神的法律,神制定万物的定律,决定了万物的目的与宿命,它永不犯错。永恒法施加于人类事务的道德规范,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神谕令的道德法则,它根据理性趋善避恶,判别对错标准。由于人类不完美及会犯错,人或许会遵从或违反实践理性原则,因此人类法会犯错。
自然法的提出,承认了哲学家也有发现真理的可能,强调人类理性推论的重要性。虽然一开始引来天主教神学家的批评,但是欧洲接下来发生的文艺复兴运动及随之而来的个人主义浪潮,使天主教不得不接受阿圭纳的观点,慢慢演变成罗马天主教的主要思想。
阿圭纳的论述打破了神学家对诠释圣经的垄断,避免神学家根据字面意义教条式解读经文,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在此有了显著的不同,阿维罗的遭遇就是最好的例子。由于强调理性追求真理,包括讨论宗教问题,阿维罗在伊斯兰世界被猛烈批评,著名伊斯兰学者嘉沙里(Al-Ghazali)强烈抨击他的著作,阿维罗的作品甚至被穆斯林焚烧。因此,他对基督教哲学的影响,远远大于伊斯兰哲学。
阿圭纳逝世后,14世纪的欧洲进入文艺复兴时期。欧洲的贸易发展及意大利新兴城市的崛起,使富裕的城市居民有闲暇追求精神生活。他们继续向希腊汲取思想资源,崇尚个人的理性与潜能,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发展达到了高峰。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让人类对科技与人类理性更加有信心。1517年马丁路德贴出95条论纲,抨击天主教会的腐败,强调人们可解读圣经直通上帝,无需通过教士与教会,又一次撼动了天主教神权统治的基础。
欧洲经过了天翻地覆的思潮冲击后,1572年法国法学家博丁(Jean
Bodin)提出了国家主权的论述。他认为君王有统治人民的主权,人民可以表达对君权的不满,但不能武装起义推翻君主。虽然如此,他主张君王必须遵守神的法律和自然法、允许人民享有资产的权利。君主若不尊重私人财产,任意奴隶自由人,就是暴君。
博丁去世后,欧洲发生了著名的三十年战争。此战肇始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马希亚斯欲强逼奉行新教的波希米亚接受天主教,迫使当时的欧洲各方势力选择支持教皇或支持新教。三十年战争于1648年结束,各国缔结《威斯特伐利亚和平条约》,确立了民族国家的雏形。
当时的瑞典驻法国大使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曾协助谈判该和平条约。胡果多年来提倡宗教宽容,主张各国应该建立一套共识原则,以避免武力解决国与国之间的纷争,确保和平稳定的世界秩序。他被视为当代国际法的创始人。
胡果天生聪颖,他24岁就被家乡的荷兰王子毛里斯提拔为总检察长,三十岁就当上鹿特丹的州首长。但是由于他宗教宽容的立场,在一场政变中,他被毛里斯推翻及终生囚禁。他在妻子的协助下逃狱,余生在法国、瑞典、德国等国家度过。
基于这样的经历,他认为君主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政府法律不能违反自然法及自然权利,君主必须提供两种自然权利 -- 公正权利(Right
to justice)和安全权利(Right to security)。虽然胡果“权利如物品可以转换”的论述引发争议,但并不掩盖他在自然权利与国际法方面的贡献。
因此,从阿圭纳、博汀到胡果,经过四百年的演变,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字眼开始交替出现。欧洲哲学家在面对君主滥权的时候,往往援引神启发的自然法来对抗绝对君权。欧洲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拥有庞大势力,神权是哲学家维护人权的重要思想依据。但是因为文艺复兴、大航海时代、宗教改革、君主穷兵黩武的影响,理性主义渐渐占据了上风,往后的哲学家开始将自然权利与神权脱钩,最终演变成霍布斯与洛克著作中的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基督教的神权论述最终成了人权思想的其中一个基础。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从辩论中提出理性追求真理的论述,为人权思想与民主社会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值得令人反思的是,为何同样援引神权思想,今日的伊拉克与大叙利亚伊斯兰国组织(ISIS)却做出令人发指的战争罪行,屠杀其他源流的伊斯兰教徒及非教徒而不眨眼?在伊斯兰教义中,同样有理性推论(Itijad)的概念,为何却被圣战(Jihad)思想凌驾,恐怖主义活动此起彼伏?除了美国的中东政策造成今天的惨烈局面,也必须深入探讨伊斯兰宗教思潮及瓦哈比主义的影响,在此按下不谈。
(13/9/16 刊登于当今大马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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